您好,欢迎来到安贞财富!   登录 | 注册     2024年03月29日
鼎萨投资-鼎萨价值精选1期
产品简称
鼎萨价值精选1期
产品状态
 可申购
管理机构
北京鼎萨投资有限公司
基金规模
10.0亿
基金类型
股票型
基金风格
稳健型
基金性质
内资
发行平台
自主发行
保管银行
交通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证券经纪
国信证券
存续期限
长期
封闭期限
6-12个月
认购费率
1.0%(价外收取)
开放时间
每月10日(遇节假日则顺延)
管理费率
1.75%
赎回费率
6-12个月2.0%、12个月0%。
业绩报酬
盈利的20%(以净值创历史新高差额计算)
投资起点
100万
成立时间
2014-10-16
最新净值
1.3740
净值日期
2015-12-10
今年以来
收率率
37.40%
成立以来
收益率
37.40%
机构简介
北京鼎萨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鼎萨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由基金业内具有二十年证券投资经验的资深人士率领一批年轻而具有精深专业知识的新秀创立 ,主要从事投资、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等,是一个既年轻又富有长期投资管理经验的证券投资和资产管理公司。
在经营中始终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诚信做人、诚信经营、诚信执业、诚信投资的理念;在投资研究工作中,积极倡导团队精神,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聪明才智,尊重每一个人的思想火花,我们坚信“包容并蓄、有容乃大”;勤勉是公司的工作态度,我们通过更加努力的工作回报客户对我们的信任;回报是公司经营的核心理念,我们为客户创造丰厚的投资回报,为股东带来满意的资本回报,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共创美好的未来。
投研团队
彭旭  总经理 
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具有20 年投行、证券和基金从业经验。中国资本市场知名人物,资深基金管理人,曾任港澳证券投资部总经理、银华基金基金助理、华夏证券投资部总经理、中邮基金投资总监。
谭春元  投研总监
硕士研究生,十多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投研经验丰富,曾任世纪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资深分析师、研究销售副总监;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中邮核心成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李志中 高级研究员
微电子硕士、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博士,曾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日信证券研究所担任IT行业分析师,能从产业角度思考投资本质,擅长行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选股方法,负责计算机、电子等行业
岳永明 研究员 
毕业于兰州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社科院金融所证券投资方向在职,金融与传媒复合背景,曾任投资者报社资深记者,代表作《明星和菜鸟基金经理的区别》。对投资风险有深刻认识,传媒行业积淀深厚,主要负责传文化传媒等行业研究。
薛磊 研究员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硕士,本科就读于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热衷于资本市场投资分析,逻辑推演能力强,主要研究大制造行业。 
应琛 研究员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擅长自下而上挖掘符合消费升级大趋势的优秀公司,捕捉高成长股票的投资机会。负责研究食品饮料、餐饮旅游等大消费类行业。
过往业绩
2012年6月成功发行产品“鼎萨1期”,运用鼎萨坚持的投资策略,大幅超越市场指数,在国内当期同类产品中位于前列。
据中国证券报2013年11月6日头版报告数据显示,鼎萨1期产品在2013年前10月的全国非结构化股票型私募基金业绩排行中位列前十!
截止到2013年11月11日,“鼎萨1期”为投资者取得50.81%的收益率,累计综合回报高达65.84%。
始终坚持在七大板块中淘金,曾经重仓装饰装修子版块获得超额收益,也曾经积极的把握低估值 的智能电网板块的投资机会。信息化投资和休闲旅游是我们长期 看好的领域,本产品均有配置。
补充说明
投资策略及投资理念
1.投资策略
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策略。
我国将进入新的发展周期,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未来5-10年内的主旋律。在30年未有之变局的大背景下,我们强调用最挑剔的眼光来选股,专注寻找被市场低估的股票,紧密跟踪政策和宏观经济的变化,通过自上而下的策略控制系统性风险,寻找新的蓝筹,分享行业和领军企业的成长。
2.投资理念
坚守价值投资理念,用最挑剔的眼光选股
坚持投资纪律、严格执行投资计划
用最严格的风险控制,稳中求进
备注信息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理念:全程管理、实时监控、定期调整
投资风险管理规定:
1.投资限制 除了应遵守相关法规和委托投资合同对信托产品投资的限制以外,公司还要求投资经理的投资要符合我公司对投资权限的规定,超过规定比例的投资要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禁止 除了应遵守相关法规和委托投资合同对产品禁止投资行为的规定以外,本公司制定如下禁止投资的规定: (1)受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处理或立案调查无调查结论的公司。 (2)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的公司。 (3)任何违背公平原则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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